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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新闻】浙江省佛教协会出通知 防范制止藏传佛教省内非法传播



编者按:

2016年11月28日,浙江省佛教协会正式发文:《关于防范和制止藏传佛教在我省非法传播问题的通知》,以通知的形式,加大藏传佛教在浙江省内传播的管理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弘法秩序,防范似法传播,杜绝假依传承藏传佛教之名而行非法之事。


自古僧人修行,多依丛林,大众共修,以相互监督,彼此促进,共同成就道业。也有少数精进行持之人,依于各人因缘,或陋室闭关,或茅棚山居,远离世事,自我行持,以期速得成就。纵然远行参方,也依国家之规定,随缘行止,修持有度。


近些年,我们常见一些人,以藏传佛教之名义,于内地名为弘法,实则或有不应为之事,这不只误导汉地信众,也败坏藏传佛教声誉,为汉藏两地佛教信众共所不许。


浙江省佛教协会,依于第二次全国宗教会议之精神,制定相关规定,明文通知,对鼓励汉传僧众依于汉地信众因缘,加强汉传佛教的传播,以及制止藏传佛教于浙江省内乃至内地非法传播,保护藏传佛教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没有法外之教,没有法外之人,佛教传播,信众学教,都应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唯有这样,才能杜绝假借宗教之名,而行扰乱社会秩序,伤害信众等非法之事。更好地保护信众信仰自由,使其能够免受不良人士的干扰,树立正见,理智行持,智慧增长,业障消除,得到修学佛法的无量功德利益,最终走向解脱。

关于防范和制止藏传佛教

在我省非法传播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佛教协会(浙佛[2016]50号)


各市佛教协会,普陀山佛教协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要求,现就防范和制止藏传佛教在我省非法传播问题通知如下:


1、未经批准,不得允许藏传佛教僧人在我省住持或参与讲经传法、灌顶收徒、火供等宗教活动。


2、未经批准,我省各地佛教协会、佛教活动场所和佛教院校等组织,不得向信教群众讲授藏传佛教的经籍或教义,不得举办藏传佛教的活动。


3、要教育引导我省汉语系佛教寺院僧人按照汉传佛教的教义教规如法如律学修。


4、省外佛教教职人员应邀来我省主持佛教活动或者担任佛教教职,应当经有关佛教协会同意,并由省佛教协会报省民宗委备案。


5、未经批准,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到非宗教活动场所主持、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


6、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县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佛教协会

2016年11月28日


出自珠海普陀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