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持正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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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舜法师:佛经中关于“说僧过”与“不说僧过”的论述

宗舜法师:佛经中关于“说僧过”与“不说僧过”的论述

宗舜法师


1967年出生,湖北武汉人。出家前长期从事教育、宣传工作。出家后一直负责佛教教育、弘法和研究工作。现任苏州戒幢佛学研究所研究部主任,西园寺副寺。南京师范大学敦煌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在研究所主要担任《菩提道次第论》、净土宗发展史等课程的教学。


教学之余,主要从事敦煌文献、净土宗和菩提道次第论等方面的研究,撰写了三十余篇研究论文,在《世界宗教研究》、《敦煌研究》、《禅学研究》、《法音》、《法源》(中国佛学院学报)、《诗选刊》半月刊(西安)、《闽南佛学院学报》、《僧伽》(台湾)、《南洋佛教》(新加坡)、《居士林》(马来西亚)等刊物上发表。


宗舜法师:佛经中关于“说僧过”与“不说僧过”的论述


宗舜法师:


佛陀在不同的经中对【说僧过】和【不说僧过】都有不同的开示。所谓“不说僧过”是佛陀对愚昧无知、不解佛法的众生而言的,为了不断这些众生的善根,佛陀开示“不说僧过”的意义——出家人是众生解脱的福田,能看到出家众是宿世善根所致,实在是难遭难遇;而“说僧过”则是佛陀对护持佛法的菩萨而说,是为正法不灭故。佛子修心正行,当“依法不依人,依义不依语”,愿诸佛子,胜善分别。


以下详解:


“不说僧过”是大小乘佛教的共同规定。小乘的声闻戒规定:“为大护佛法故。若向白衣说比丘罪恶,则前人于佛法中无信敬心,宁破塔坏像,不向未受具戒人说比丘过恶,若说过罪,则破法身故。(《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第六)


佛于大乘经典中则作如是开示:


《大方等陀罗尼经》云:“若有菩萨见有比丘畜於妻子,随意说过者,是名犯第三重戒。”


《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卷三记载,佛言:“复次大梵!若有依我而出家者,犯戒恶行,内怀腐败,如秽蜗螺,实非沙门,自称沙门;实非梵行,自称梵行;恒为种种烦恼所胜,败坏倾覆。如是苾刍虽破禁戒,行诸恶行,而为一切天、龙、人、非人等作善知识,示导无量功德伏藏。如是苾刍虽非法器,而剃须发披服袈裟,进止威仪同诸贤圣;因见彼故,无量有情种种善根,皆得生长。又能开示无量有情善趣生天,涅槃正路。是故,依我而出家者,若持戒、若破戒,下至无戒,我尚不许转轮圣王,及余国王诸大臣等,依俗正法,以鞭杖等捶拷其身,或闭牢狱,或复呵骂……如是破戒恶行苾刍,一切白衣皆应守护,恭敬供养;我(佛)终不许诸在家者,以鞭杖等捶拷其身,或闭牢狱,或复呵骂。”


在《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中,佛陀还列出了“十非法”,不应在十种情况下率尔呵举破戒比丘。


按照经中所说,为了“大护佛法”,让无量的“有情众生”见僧之表相象庄严而种善根。即使是蓄养妻子、内怀腐败、如秽蜗螺的沙门,在家的白衣居士都不应该“率尔举破”僧人的过恶。持戒清静的僧人等等,就更不应该无中生有地造谣生事了。因为这不仅是说僧过恶,同时也是谤法谤僧、诽谤三宝。


华严宗第三祖法藏法师(643~712)所著的《梵网经菩萨戒本疏》中,把“说僧过恶”所得之罪分为六等,从前到后,罪过由重至轻:


一、见地上菩萨为物逆行,谓非而说。

二、见三贤菩萨及四果圣人微失而说。

三、说自和上、阇梨之过。

四、说传法住持人过。

五、说同类净戒过。

六、说破戒人 、无戒人过。此六皆初重次轻,应知。


法藏指出,如果对于初地以上的菩萨为饶益有情、教化众生而示现的方便行为加以评头论足,是犯最重的戒。又如《维摩诘所说经》中记载,维摩诘“入诸淫舍,示欲之过,入诸酒肆,能立其志”,这些都是菩萨方便教化之法,若加诽谤,则犯大罪。对于其他圣贤、师长、同学、同修的细微过失评头论足,也属于犯戒,罪过依次递减。而说“破戒人、无戒人”的罪过,其罪最轻。


“不说僧过”的根本目的在于“大护佛法”,因为“僧宝”是佛法住世的表相,如果过分宣扬破戒僧人的过恶,就会让众生对于整个佛法失去信心,让有情众生失去断恶行善、求证菩提的愿望,对于佛教整体的发展和僧俗弟子的信仰与修行造成很大的障碍。从一般意义上,“不说僧过”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出家、在家佛教徒应该遵循的。儒家文化之中也有“亲亲相隐”、“为贤者讳”的传统,其用心有相类似处。


但是,当“僧”之过恶在直接危害到“佛法”自身,而又在教团内部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个难题。让居士信众“不说僧过”的目的是“大护佛法”,而居士的沉默又会让佛法被犯戒、无戒僧人肆意破坏。为了护持佛法、护持清修僧人,热心僧人、居士只能选择公布真相。这是无奈之举,但是僧俗之中的正义人士有没有犯“不说僧过”之戒呢?按照佛教的因果律,是否要受罪呢?《涅槃经》对于戒律的解说给了我们新的视野。



其一:呵责纠治坏法者是僧俗四众应该尽的责任。


在《涅槃经•长寿品》中,佛陀明确指出持戒比丘以及诸王大臣宰相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都应该破斥纠正破戒坏法者。佛言:“我涅槃后,随其方面,有持戒比丘,威仪具足,护持正法,见坏法者,即能驱遣、呵责、纠治,当知是人得福无量,不可称计……若善比丘见坏法者,置不驱遣、呵责、举处,当知是人佛法中怨。”这说明驱遣、呵责、纠治坏法者是持戒比丘应该承担的责任,那些自认为自己持戒严格,对于坏法的坏人坏事不作斗争,不维护佛法的尊严,则是“佛法中怨”。


在《大般涅槃经•金刚身品第五》中,佛陀还指出:“若有比丘,随所至处,供身取足,读诵经典,思惟坐禅。有来问法,即为宣说,所谓布施、持戒、福德,少欲知足。虽能如是种种说法,然故不能作师子吼,不为师子之所围绕,不能降伏非法恶人,如是比丘不能自利及利众生,当知是辈懈怠懒惰,虽能持戒、守护净行,当知是人无所能为。”


在《涅槃经•长寿品》中,佛陀还指出,破斥坏法比丘,并非持戒比丘的专利,一切僧俗四众皆应该承担这个责任。佛言:“如来今以无上正法付嘱诸王、大臣、宰相、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是诸国王及四部众,应当劝励诸学人等,令得增上戒定智慧。若有不学是三品法,懈怠、破戒、毁正法者,国王、大臣、四部之众应当苦治。”由此可见,僧俗四众苦治懈怠破戒毁正法者为佛制所允许。


其二:护持清静比丘不受恶僧伤害是白衣居士应尽的责任。


在《大般涅槃经•金刚身品第五》种,佛陀指出:“善男子,我涅槃后,浊恶之世,国土荒乱,互相抄掠,人民饥饿。尔时多有为饥饿故发心出家,如是之人名为秃人。是秃人辈,见有持戒威仪具足清净比丘护持正法,驱逐令出,若杀若害……是故我今听持戒人,依诸白衣持刀杖者以为伴侣,若诸国王、大臣、长者、优婆塞等。为护法故,虽持刀杖,我说是等名为持戒。虽持刀杖,不应断命。若能如是,即得名为第一持戒。”


其三:僧俗四众护持正法、护持清静比丘不受五戒(等)之束缚。


在《大般涅槃经•金刚身品第五》中,佛言:“善男子,护持正法者,不受五戒、不修威仪,应持刀剑、弓箭、鉾槊,守护持戒清净比丘。”佛陀还举出自己前生护法的例子作为证明。佛陀指出,在无量劫以前,有佛出世,号欢喜增益如来,该佛涅槃后,遗法住世无量亿岁。当时,有一位持戒比丘,名叫觉德,“多有徒众眷属围绕,能师子吼,颁宣广说九部经典,制诸比丘不得畜养奴婢、牛羊非法之物。”有很多破戒比丘对觉德比丘心怀不满,执持刀杖威逼法师。释迦牟尼佛当时是一位名叫有德的国王,为了护持觉德比丘,就带领人民与破戒的恶比丘战斗,有德国王全身负伤,觉德比丘得以赞叹说:“王今真是护正法者,当来之世此身当为无量法器。”国王听后就带着欢喜心去世,国王与战死的人民都往生阿閦佛国。佛陀指出,若有正法欲灭尽时,应当像他多世以前所做的那样,不顾生命地受持拥护正法、护持清净比丘。所以,佛说:“若诸国王、大臣、长者、优婆塞等,为护法故,虽持刀杖,我说是等名为持戒。虽持刀杖,不应断命。若能如是,即得名为第一持戒。”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持戒。


《大般涅槃经》指出,只有不受五戒束缚、护持正法和保护宣说正法的持戒僧人才是真正的持戒,如果白衣居士只是洁身自好,就不是持戒人,是破戒不护法者,被称为“秃居士”。佛言:“如是破戒、不护法者,名秃居士,非持戒者得如是名。”而那些破戒无戒、迫害清净持戒僧人的比丘被称作“秃人”。


在小乘经典《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中,指出为了大护佛法而“不得说僧过恶”;


大乘经典《大方等陀罗尼经》则指出,不得“随意说过”;


《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则指出,不得“率尔呵举破戒苾刍”;而《大般涅槃经》指出,护持正法以及守护持戒清净比丘,不受五戒束缚才算是真正的持戒,对于“懈怠破戒、毁正法者,国王、大臣、四部之众应当苦治。”


这些看似矛盾的论述如何统一呢?通过仔细地解读,我们就会发现,无论是“不说僧过”还是“苦治”破戒僧人,其目的都是“大护佛法”。在佛教徒内部,如果一人只是图口舌之快、搬弄是非,宣扬他人之恶以标榜自己,这种行为对护持正法有害无益,则是属于“说僧过恶”。如果僧俗四众是为了护持正法、护持清净持戒比丘,举呈恶僧过失,乃至要求国家主管机关、司法机关、上级佛教组织治其罪过,都是合乎《涅槃经》经文之规定,其主观目的不是搬弄是非、自赞毁他,就不犯戒,不是“随意”、“率尔”说僧过恶。


在《大般涅槃经•长寿品第四》的开篇,佛陀指出:“毁谤正法及一阐提,或有杀生乃至邪见及故犯禁,我于是等悉生悲心,同于子想如罗睺罗。”正因为佛陀具有大悲之心,才会用驱遣、呵责、举罪等种种生善灭恶之作法降伏谤法、犯戒者,其目的是“为欲示诸行恶之人有果报故”。佛陀以此原因,要求僧俗四众护持正法、破邪显正、止恶扬善。


在《大般涅槃经•四依品第八》中,佛陀指出:“是护法者实无有罪。善男子,若有比丘犯禁戒已,憍慢心故覆藏不悔,当知是人名真破戒。菩萨摩诃萨为护法故,虽有所犯不名破戒。何以故?以无憍慢、发露悔故。”


又如《央掘魔罗经》中言:“对于破戒的比丘,应该收回他的衣钵等,再加以惩罚,调伏他们。就像屠夫,如果拥有国王所使用的宝器,国王会依法收回。这才是世间第一善于持律的人。”